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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邢凯军

 

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必然要求。1956年,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多党合作的“长期合作、互相监督”八字方针。19829月,中国共产党的“十二大”报告把多党合作的方针发展到“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十六字方针。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历来是把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民主监督对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有着重要作用。这是我国多党合作政治制度经过长期实践所证明的。民主党派由各界知识分子和有一定影响的代表性人士组成,其监督一般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民主党派作为政治联盟,具有自身独特的视角,能够对共产党提出一种单靠党员不容易提供的监督。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具有层次高、范围广泛、形式灵活的特点,它与共产党的党内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相辅相成,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第十五条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政协、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信任,也是中国共产党赋予民主党派的一项光荣而重要的任务。民主党派应不辜负这一信任,并认真履行好这一任务。

民主监督是民主党派两大基本职能之一。但是,新时期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一直处于薄弱状态,如何能够发挥好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民主监督职能也是民主党派建设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存在的问题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对执政党的党际监督。200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规定的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可见其民主监督的对象包括党委及其领导的政府。民主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民主监督往往过多陷于事务监督之中。现实中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对政府监督的多,对党委监督的少,特别是对党员干部的监督严重缺失。

民主党派通过提案进行的民主监督,作用十分微少。地方政协会议上,“工作建议”是民主党派提案的主要内容,发挥党际监督作用,进行决策监督、党委依法执政情况监督和党员干部廉政情况监督的提案基本没有。

民主党派地方组织长期以来把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寓于参政议政之中,民主监督职能在逐步淡化、弱化,出现民主监督对象和内容错位的现象。究其原因大概有:参政党对执政党的合作多、监督少,缺乏监督传统;有些地方党委对监督不够重视,视为形式;民主党派对党委特别是党员干部的监督缺乏知情等监督条件,监督难度大;有些民主党派地方组织领导对党际间政治监督心存芥蒂,怕因监督方式方法和监督内容等把握不准,使地方党委产生误解,影响个人职务升迁。

综合分析,影响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民主监督职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是地方党委缺乏接受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自觉性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缺乏民主监督的主动性。从环境因素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有待于进一步推进,使民主党派敢于监督、监督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的民主氛围有待于进一步改善;从制度因素来看,民主监督的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保障制度都需要进一步的强化,如特约人员制度是制度化较高的,制度设计的科学化程度有待提高;从机制因素来看,民主监督制度的运行机制,如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尚不完善。

 

二、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应遵循的原则

 

1989年中共中央14号文件确立了民主监督的总原则。“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作用的总原则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发扬民主,广开言语,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且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遵循民主监督原则是监督过程的客观要求,也是实施正确有效监督的条件和保证。总结我国参政党民主监督的经验,从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功能角度考虑,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民主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政治性

这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方向性原则。首先,民主监督要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前提,要在坚持中国政党制度六项政治基础的前提下进行监督。其二,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是对执政党的党际监督,是一种政治监督。因此,在监督的内容上要体现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有别于其他民主监督形式的政治性特点。

2.发挥协商性

这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方法性原则。民主党派的参政党地位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方法也是由参政党的性质决定的。其民主监督方法有别于国外反对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对执政党的监督是高层次的协商性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民主形式之一——协商民主的表现载体和实现形式。

3.体现建设性

这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和谐性原则。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格局下民主党派和执政党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使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民主监督以服务改革发展为目标,在服务中监督,使执政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对执政党的各种政策主张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最终是为了支持和帮助执政党执好政。

4.遵循程序性

这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保障性原则。中国政党制度、执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以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发展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法治化之路。可以使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使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有制度的保障,还能使民主监督更为有效。

 

三、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方法

  

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履行民主监督职能需要地方党委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相关文件精神,营造有利于民主党派开展民主监督的环境,要从保障民主监督权利、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吸纳民主监督意见、创造民主监督条件、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为民主党派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提供支持。而对民主党派自身来说中,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实效,应该充分利用民主监督的现有制度和形式,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创新民主监督形式,加强参政党参政能力建设,提高监督水平。

1. 充分利用现有政治资源把民主监督做“实”

200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概括了六大形式。除了这六大形式,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对口协作,成为民主党派对政府部门进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各地民主党派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时,还创造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制度,如谈心交友制度、民主监督意见“直通车”制度。另外,一些政策措施也为民主党派发挥民主监督功能提供了有利条件,如2005年中共中央纪委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一体系把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形式、政策是民主监督创新和宝贵经验的总结,充分利用现有的这些政治资源,是增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功能的重要方面。

2.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沟通把民主监督做“细”

现有的各项民主监督制度或多或少存在着制度设计不够科学的问题,最突出的是民主党派的知情渠道有限、知情范围受限的问题。按照“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下情上达的渠道,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的基本思路,一方面,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进一步做好党务和政务公开工作,切实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民主党派民主监督要在知情、沟通和反馈环节上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如邀请民主党派领导列席地方党委相关常委会议、列席地方政府全体会议、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参与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考察调研、参与一些大案、要案的调查论证,及时向民主党派通报有关重要情况等,以更好地实现党派成员在实际工作中的知情和参与。每一项具体的民主监督制度除了存在以上共性问题外,还存在一些特殊问题,应当针对这些具体形式的缺陷进行弥补和完善。如针对特约人员制度设计的缺陷,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制度:建立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对特约人员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特约人员的培训制度;切实保障特约人员对监督对象的知情权。

3. 借助发挥媒体优势把民主监督做“热”

可以利用现代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创设民主监督新方法。新闻媒体包括网络的介入,群众(网民)的积极参与,使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单一监督变成了复合监督,使二者扬长避短、相得益彰,优势得到发挥,使提案的反馈、督办、落实的过程变得完善有效,监督的效果得到提升。利用网络平台使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如在报纸、电台开设《XX之窗》、《XX论坛》等专题栏目;在群众关注度较高的栏目中,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让民主党派成员中的专家学者等社会知名人士解疑释惑,加强民主党派民主监督与舆论监督的结合,切实提高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实效。这些创新的民主监督新形式都是民主党派民主监督值得研究、借鉴的好方式。

4.努力探索创设新方法把民主监督做“强”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对党委部门及党员干部廉政监督是难点和薄弱环节。民主党派负责人应邀参加反腐廉政专项检查是一种已成为惯例的民主监督形式。根据1993年中共中央统战部会同中纪委下发的《关于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在反腐败工作中作用的意见》,中共各级党委组织的反腐廉政专项调查活动每年都会吸收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但现有的这些民主监督形式对廉政监督的内容显得有些力不从心。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应当在依法前提下创设、使用一些新的监督形式,包括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党委和党员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可以试点民主党派参与对拟新任的党政干部和任期内的党政干部的信任投票制度,作为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的一种新的实践形式,以及对任期内干部进行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当然,廉政监督有其特殊性,除了民主党派要敢于监督外,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来切实保障民主党派成员的监督权利。

总之,民主党派地方组织应当在坚持政治性和协商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只要不违背政治性和协商性原则,有利于改进和加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就应当允许尝试、允许借鉴。

 

 

 

 

 

 

                         责任编辑:刘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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