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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发挥人民政协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发布日期:2014-10-24
作者:任喜荣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体系中的重要协商类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要“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又进一步指出了深入开展立法协商的重要性。

准确把握立法协商的主体、内涵和功能

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体系的一部分。立法协商一方面是指立法机关就立法规划的确定、法律草案的起草以及法律修改等问题,与其他国家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进行协商;另一方面是指各类社会主体围绕立法问题进行的协商。前者是从协商主体的角度来界定,后者是从协商内容来界定。立法协商的功能是为了实现更广泛、真实的民主立法。立法协商并不是人民政协的专利,人民政协只是立法协商的参与者,而不是立法协商的主体。

人民政协应成为立法协商的重要参与者

这与人民政协的性质和地位相关。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立法协商是一种政治协商。人民政协在人员构成、组织建设等方面具有优势。立法本来就涉及各方利益的协调和平衡,目前地方立法中又很容易出现地方保护或部门利益保护的问题,政协可以为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作出贡献。

人民政协的立法协商应实现规范化和程序化

人民政协是实现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并且是制度性渠道。人民政协参与立法协商应该实现规范化和程序化。

目前,立法机关已经形成了一套立法民主化的举措。实践中有专家咨询、立法调研、网络以及其他媒体的征询意见、委托立法、立法听证,等等。当然,找哪些专家咨询,委托谁立法,哪些人参加听证会,网络意见汇总,都是由立法机关自己决定的,民主立法并没有杜绝部门利益最大化、重复立法、立法抄袭等现象。根本原因,在于上述的民主化举措仍然属于立法机关的内部民主化举措,具有很大的主观性。人民政协可以成为立法民主的外部推动机制。

关于立法协商的规范性做法,一些地方已经有了很好的实践,可以借鉴。如2000年,福建省就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福州市政协与市人大常委会随即联合出台了《实施意见》。2004年,南京市政协社法委与市人大法制委、市政府法制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南京市地方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南京市政府立法协商工作的意见》。2010年,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与市政府法制办签署工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的要求,本市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今后将在市政协充分听取意见,等等。

充分调动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政协在立法协商中应当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作用。

政协在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立法协商的材料后,应当将有关的材料一并转发给所有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无党派代表人士,各民主党派应当积极召开会议,听取并讨论本党派成员的意见与建议。党派将意见与建议汇总,并报送政协机关。政协召开正式专家论证会,应该吸收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代表参加。

(作者系省政协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建吉林大学委员会主委

 

 

 

来源:协商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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