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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秀兰主委提交全国人大建议被教育部列为重点督办建议

发布日期:2011-01-28
作者:本站
 

201072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办公楼六楼会议室。

受国家教育部(郝平副部长)委托,基础教育一司杜柯伟副司长(副司级巡视员)、高学贵处长和工作人员李龙,在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史燕来处长的陪同下,就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车秀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交的建议《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度化设计的建议》(第4227号)进行面对面的答复。

杜柯伟介绍,2010年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后,教育部接到了900余份建议,其中有11件建议被列为教育部重点督办建议。车秀兰代表的《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度化设计的建议》(第4227号)是其中之一。杜司长、高处长就建议中提出的个方面问题向车秀兰主任做了详细说明。

车秀兰主任对教育部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并专门委托代表到吉林面复建议表示感谢,并就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基本均衡”概念的规范性、均衡条件、学校标准及建立国家督导机制等问题与杜司长、高处长进一步交换意见。

 

链接1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度化设计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车秀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公开征求意见稿)》指出:“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各项资源。”国家已提出2012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但目前对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理解不完全统一,各地实际推进的力度差别也较大,相应的规划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总体来说,缺乏有力的制约机制。必须从国家层面做起,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化设计,逐步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制度化轨道。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界定“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基本要求。在义务教育实行“以县为主”体制的情况下,国家提出的目标必须明确清晰,使地方各级政府从本地实际出发,合理地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进而统筹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否则,很容易使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停留在原则要求的层面,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而且各地理解不一,把握不同,也会使国家对各地实际进展难以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缺乏可控性。

从均衡发展的本质要求来看,为充分体现过程推动的作用,建议将初步均衡、基本均衡作为两个台阶,在标准要求上有所差别。“初步均衡”的要求可以低一些,指标应主要集中在硬件条件上,而“基本均衡”的要求要高一些,指标既要包括硬件条件,也应包括教育质量等软性指标。作为一个县(市、区),应首先实现初步均衡,在此基础上实现基本均衡,即不断提高均衡的程度和水平。应当明确,从现在起,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对所有县(市、区)的要求,无论是初步均衡,还是基本均衡,不同基础条件的县(市、区)实现的时间可以不同,但都要积极推进,努力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规划目标。

二、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也应是标准化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要推进标准化建设,前提条件是要明确办学标准。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实际需要的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既是保证义务教育质量的需要,也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我们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要缩小学校间的差距,使所有学校都达到办学标准的要求。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存在的标准不明确、不配套、标准体系不完备的问题。只有制定和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国家标准,才能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所遵循,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涉及义务教育有关国家标准包括学校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确立了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主体内容。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建议在现阶段义务教育有关国家标准应包括校园校舍、设备条件、教师配备、公用经费、学校管理和教育质量等方面。

三、建立类似当年“两基”验收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机制。1993年国家教委决定建立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进行评估验,由省级教育督导机构逐县验收,使“两基”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推进,到上世纪末全国基本实现“两基”。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新时期义务教育的新要求。要使其得以有计划地推进,必须建立逐级验收制度。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重点在县域。应由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进行逐校验收,推动所有学校达标。由国家或省制定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省级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标准,对达到要求的县(市、区)逐个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省级政府授予实现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县(市、区)称号。国家负责对省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进行指导,抽查并对各省上报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材料进行审查,合格者公布名单,并对先进县进行表彰。建立这样的工作推进机制,才能保证到2012年、2020年的实现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战略目标。

 

链接2

教育部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第4227号建议的答复

 

车秀兰代表:

您《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度化设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度化设计的三个方面提出了您自己的意见,我们觉得非常有实际意义,从中也可以看出您对教育工作的熟悉和了解,以及您为此所进行的大量调查和研究工作。

一、关于界定“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基本要求。

诚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200911月,教育部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了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同志在讲话中明确要求,各地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中之重,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国家推动教育发展的奠基工程和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重要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结合研究制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努力实现2012年义务教育区域内初步均衡、2020年区域内基本均衡的新目标。20101月,教育部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中,进一步重申了这一目标,即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进一步改善,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更加健全,素质教育取得积极成果,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较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的确定是由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决定的,是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目标要求的。在确定“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基本要求时,我们是从两个角度来理解的,一个是范围,一个是程度。从范围上来看,初步均衡就是在全国部分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域内、有些地市区域内率先实现阶段性的均衡发展目标;基本均衡是在全国大部分县域内、一部分地市区域内实现阶段性的均衡发展目标,东中西部义务教育发展差距也要相应缩小。从程度上来看,初步均衡就是在教育投入、教育设施、教师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方面首先实现均衡;基本均衡就是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一定程度的均衡。所有的目标都只能是一个阶段性的目标,均衡永远是相对的,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的不断发展,会不断提出更高的均衡发展目标。

今后,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研究,尽量量化“初步均衡”和“基本均衡”的有关指标,以切实指导各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关于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您在建议中提到,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统一实施、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也应是标准化教育。只有制定了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实际需要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才能保证义务教育质量,才能有效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十分重视义务教育办学条件标准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相继组织编制了《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体系。为了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科学发展,满足义务教育新的教学、生活设施对学校校舍和校园环境提出的新要求,并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标准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和完善,其中《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已于2008年底修订完成并发布实施,《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正在修订中,《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已完成送审稿,力争到2010年完成本轮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您在建议提到了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应包括的校园校舍、设备条件、教师配备、公用经费等,目前国家在这些方面都有比较明确的标准,但是需要根据义务教育的发展情况适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如按照目前的教师编制标准,全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出现超编现象,但是根据实施素质教育和小班化教学的需要,一些学科和地区还依然存在教师缺编问题,因此需要对教师编制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我部也将根据义务教育的发展加强调查研究工作,适时对有关义务教育标准进行完善和补充。

三、关于建立类似当年“两基”验收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机制。

当前,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是义务教育发展的战略性任务。要推动这项工作深入开展,就要建立相应的评估和督查机制。教育部在今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教基一[2010]1号)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完善对县级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和表彰奖励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国家和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研究制订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指标和标准,定期对县域内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和督导评估,督促纠正区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要建立表彰制度,形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机制。这些要求与您提出的“建立类似当年“两基”验收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验收机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目前,建立义务教育均衡督导评估制度,已列入教育部2010年的重点工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的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之中,并明确推进义务教育教育均衡发展首先从县域抓起。教育部去年在河北省邯郸市召开的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对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地区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亲自为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奖。今后,我部将结合前期研究和试点的结果,借鉴“两基”评估验收制度,尽快提出督导评估的体系和办法,在全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通过督导评估机制,督促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法律职责,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2020年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目标的实现。

 

 

 

 

 

 

                            责任编辑:刘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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